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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告
[摘要] 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4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发布日期] 2004-08-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核安全;工程师;考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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