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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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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函》(大宝质发〔2005〕32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6-11-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设备;承压;制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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