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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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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函》(大宝质发〔2005〕32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6-11-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设备;承压;制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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