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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交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 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具有危害和有用双重属性,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专业要求相对较高。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公安、交通、环保、化工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管理规章、规程和标准。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进出口直至处置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致使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活,污染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发布日期] 1999-12-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危险物品;化学;化学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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