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热电站资源综合利用改造工程(2×100MW)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摘要]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热电站资源综合利用改造工程(2×100MW)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复查的请示》(中国石化广州安〔2014〕8号)及附送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热电站资源综合利用改造工程(2×100MW)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对原有鸡啼坑灰场进行改造,2013年12月我部以《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热电站资源综合利用改造工程(2×100MW)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函〔2013〕92号)提出该工程未完全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尚不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之后,你公司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对鸡啼坑灰场进行了改造。2014年6月10日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了现场复查。
[发布日期] 2014-08-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锅炉;限值;工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