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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生产前和进口前必须实行申报登记,并要求生产单位在申报时提供在中国境内用中国供试生物开展的生态毒性测试报告。
[发布日期] 2008-03-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测试;化学物质;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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