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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双流县等CFC非法生产事件进行处理的通知
[摘要] 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经调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市、山东省烟台莱州市、河北省廊坊三河市的有关CFC产品生产厂,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没有生产许可证即生产CFC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1997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规定,应依法予以取缔。
[发布日期] 2002-12-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生产;臭氧层;环保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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