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截止2006年12月31日,我局已颁发的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即将全部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及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现将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发布日期] 2006-08-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