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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
[摘要] 为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准《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现予公告,自2010年3月18日起开始施行。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具体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发布日期] 2010-03-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放射性;物品;名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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