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宜宾辐射应用实验站后续工作的函
[摘要] 宜宾辐射应用实验站: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条例》),我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于2007年3月30日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对你站辐照装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下发了《关于对宜宾辐射应用实验站辐照装置检查的整改意见》(环川发〔2007〕10号),要求你站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整改。截至目前整改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满足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要求,且设施老化严重,辐照装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你站已计划将辐照装置进行退役(宜辐发〔2008〕04号),现我局对你站提出下列要求:
[发布日期] 2008-02-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辐照;装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