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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可继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清单的公告
[摘要] 根据《关于2006年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审查结果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可继续完成2006年12月31日之前在原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已承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保证资质管理的严肃性,现将经我局核准的全国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含未准予甲级资质延续的原甲级单位)可继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项目清单予以公告。清单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受各单位现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的限制。对未列入清单且超出各单位现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附件: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可继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项目清单
[发布日期] 2007-01-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项目;证甲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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