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苏州热工研究院,清华大学: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放射性监测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放射性监测质量和水平,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公众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监测信息,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1月31日前反馈我部(同时报送电子件)。
[发布日期] 2015-12-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放射性;监测;环境保护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