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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摘要] 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你局申报,经研究,现批准黑龙江省饶河县等5县、1基地为第三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以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时,要严格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当地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发布日期] 1998-10-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示范区;生态;饶河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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