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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电解铝企业名单的公告
[摘要] 2004年1月21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要求各地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清查,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处理。各地在清查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铝自焙电解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环保总局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生产企业名单”的要求,现将已经有关省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使用铝自焙电解槽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电解铝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发布日期] 2004-07-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铝业;铝厂;电解铝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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