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首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公示的通告
[摘要]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表率作用,促进城市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以及复查要求,我局从2004年开始对张家港、深圳、大连、珠海、厦门、威海、昆山、烟台、莱州、荣成、中山、海口、汕头、苏州、青岛、江阴、大庆、文登、杭州、宁波、常熟、太仓等2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
[发布日期] 2005-02-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城市;模范;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