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广大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客观要求,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自然生态破坏呈加剧趋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保护和建设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防治乡镇工业和农药、化肥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自然保护区,发展生态农业,治理生态退化区域,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预防新的生态破坏等一系列工作,促进生态环境的建设,使生态恶化趋势逐步得到控制。 近年来,各地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在生态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些地区开展了生态村、生态乡、生态县和生态市的建设,积累了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此基础上,为加快生态建设的步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我局决定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 生态示范区是以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为指导,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以行政单元为界线的区域。建设生态示范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区域生态建设(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乡镇企业和农药、化肥的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生态农业发展,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等)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综合建设。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途径,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保证,是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可靠机制,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发布日期] 1995-08-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示范区;建设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