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摘要]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省(市)环境保护局: 目前,四川地震灾区余震不断,次生灾害频发,加之即将进入汛期,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任务更加艰巨。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尾矿库垮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发〔2006〕132号)有关要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尾矿库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8-06-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尾矿库;环保部门;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