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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承诺在2009年年底之前淘汰所有作为加工助剂的四氯化碳。为此,我局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和《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对四氯化碳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为确保履行国际公约规定控制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线)。
[发布日期] 2006-02-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四氯化碳;环境保护局;助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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