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010-66556006,66556007
[发布日期] 2006-03-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突发;事件;环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