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核电秦山联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
[摘要]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执照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09〕489号)和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操纵人员颁发执照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9〕27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家能源局的审查意见,我局对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彭立新等52人具备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现批准颁发执照。 批准颁发执照的操纵人员名单、执照号码和有效期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9-12-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秦山;执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