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我局组织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开发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软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申报、申报变更、审核、核定、计算、开单、汇总报告等法定程序编制开发,在满足排污费征收工作需要的同时强化了查询、统计、分析等管理功能,是全国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中重点应用软件之一。2003年11月,我局对软件进行了评审验收。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现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4-02-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排污费;软件;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