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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更换主控室核级记录仪的通知
[摘要]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更换核级记录仪的函》(核秦核安发〔2005〕314号)收悉。 根据《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申请采用日本原厂数字记录仪更换一号、二号机组主控室现有的机械式记录仪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申请的方案实施修改,保证机组运行安全。
[发布日期] 2006-01-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核电厂;记录仪;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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