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以下简称《工作纲要》)提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以来,许多省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提高社区环境管理与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环保工作与可持续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进一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将“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作为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力措施,纳入工作计划,统一安排。通过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自觉保护环境、选择绿色生活方式的文明风尚。 二、环保部门要与社区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在各级社区管理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将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与建设“文明社区”相结合,纳入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动员和指导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绿色社区”创建活动。
[发布日期] 2004-07-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社区;绿色;创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