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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六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摘要]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试点地区的申请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考核,经我部审核、公示,决定命名北京市门头沟区等69个地区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发布日期] 2008-05-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示范区;国家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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