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函〔2005〕158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09-12-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进口;废钢铁;企业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