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对出口柠檬酸(盐)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函
[摘要] 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云南、甘肃和新疆等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公告(二○○二年第92号)以及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的要求,我部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第九批达到环保要求的柠檬酸(盐)生产企业名单。
[发布日期] 2009-07-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有限公司;柠檬酸;山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