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复函
[摘要]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请示》(东锅司发〔2011〕质保字6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名称的变更未影响相关核级设备的制造能力。鉴于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由“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1-05-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安全设备;民用;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