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意见的函
[摘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使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没有随经济同步增加,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环境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现将拟修订的条款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意见于2005年4月30日前函复我局。
[发布日期] 2005-03-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