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恢复厦门大学等7家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
[摘要] 厦门大学、长春黄金研究院、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六一基地、青海省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中心、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2009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情况的通报》(环办〔2010〕90号)的要求,你单位自2010年6月以来进行了内部整改。经查,你单位通过内部整顿和学习,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内部管理方面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我部批准你单位恢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单位自即日起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你单位应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认真抓好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落实。
[发布日期] 2010-10-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