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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要] 河北省、河南省、吉林省、浙江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部2008年工作计划和各地工作基础,经研究,决定在你省(市)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发布日期] 2008-05-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危险废物;试点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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