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深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万里行”活动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陕西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各相关单位: 为展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风采,推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进程,普及环保知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联合举办以“绿色中国、绿色城市”为主题的“北京—深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万里行”大型宣传活动。 “北京—深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万里行”大型宣传活动自2004年10月开始,至11月结束,以北京为起点,深圳为终点,以宣传车队为载体,在沿途有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举行环保图书捐赠、“市民支持环保签名”和“新闻媒体关注环保”等各种宣传活动。同时,了解途经城市空气质量、水源状况和参加万里行的汽车尾气、油耗等指标。活动结束后,举办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经验交流、新闻发布和文艺演出等活动。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和地方媒体、有关网站将跟踪报道本次活动。
[发布日期] 2004-09-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