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江西等三个省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摘要] 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便于有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江西、山东、河南等三省环境保护局向我部提出申请,由我部委托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我部《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规定,经研究,我部同意委托江西、山东、河南三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08-04-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辐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