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日本“3.11”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组织开展了全国运行核设施和在建核设施安全大检查,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进入2011年7月以来,在常规安全方面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防止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重特大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1-08-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安全;核技术;自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