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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二批拟批准通过复查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公示的通告
[摘要] 自2004年起,我局根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精神,组织对命名满三年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重点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必须达到的28项考核指标以及市容市貌、城乡结合部和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状况、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企业污染防治状况、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改进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张家港市、昆山市、常熟市、青岛市、威海市、中山市和厦门市等7个城市首批通过复查,汕头市由于整改尚不到位,受到限期整改的“黄牌”警告。
[发布日期] 2005-10-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复查;城市;公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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