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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长春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摘要]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长春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发布日期] 2002-11-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长春市;环境保护;模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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