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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
[摘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海籍管理制度,我局编制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修订了《海籍调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6日印发的《海籍调查规程》(国海管字[2002]222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08-05-06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用海;海域;方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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