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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第二条 经批准的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备案工作适...第三条 经批准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第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第五条 海洋功能区划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提...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省...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第八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经批准后,应按本办法有关规...第九条 中国海洋档案馆负责海洋功能区划备案材料的归档...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应当自本...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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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海发〔2008〕12号
[发布日期] 2008-05-06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海洋;区划;备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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