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摘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制度的实施,在节约集约和有效利用海域资源、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和环境保护监管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沿海地方政府在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根据规划所在海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编写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并与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并报送国家海洋局。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审查结论,是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规划范围内具体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海洋环境影响专题篇章或专题篇章审查未通过的,不予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
[发布日期] 2011-09-20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用海;环境影响;规划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