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商请重新确认海洋灾害警报和速报接收渠道的函
[摘要] 国务院应急办,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地震局、保监会、能源局、民航局、铁路局、铁路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央电视台办公厅(局),总参谋部、海军司令部、空军司令部、武警总司令部办公室: 鉴于近期国家部分部委进行了机构调整,为了更好地发挥海洋灾害预警报的作用,使贵单位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展趋势,进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部署,近期我局在原有的海洋灾害警报和速报传真、短信发布渠道基础上,新增了邮件服务与网络发布(相关内容位于www.nmefc.gov.cn的“预报产品”和“分析产品”栏目)功能。
[发布日期] 2013-04-16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海洋;灾害;速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