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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规范海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第二条 海洋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第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海洋科技成果应当依...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海洋科技成果,按照国家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第五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管理机构、...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应向所在单位或沿海各省(自治区、直...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按国家科学技...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第十条 凡被批准登记的科技成果将在国家海洋局科技成果网站、国家海...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第十二条 如负责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
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规范海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海洋科技成果,充分利用海洋知识产权信息为宏观科技决策服务,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三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海洋科技成果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海洋科技成果参加登记。
[发布日期] 2001-09-06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科技成果;登记;海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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