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摘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应急管理责任,规范应急响应流程,我局对《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005年)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各有关单位,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求,修订完善相应的赤潮应急执行预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赤潮应急执行预案应报国家海洋局及所在海区分局备案,各分局赤潮应急执行预案应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后执行。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确定赤潮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制定相应技术保障方案,并报国家海洋局及所在海区分局备案。 附件:《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09-06-16 [发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海洋学与技术
[关键词] 赤潮;应急;灾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