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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摘要]
河北省测绘局: 你局冀测[2005]62号文收悉。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限的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Ⅰ、Ⅱ等三角点(含同等级的大地点),国家一、二等水准点(含同等级的水准点),国家天文点、重力点(包括地壳形变监测点等具有物理因素的点),GPS点(B级点精度以上,含B级点),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需要重点保护的其它测量标志点等,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拆迁审批。其它测量标志点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审批。
[发布日期] 2005-06-16
[发布机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地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测量标志;水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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