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了满足在局部地区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三条 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发布日期] 2006-04-12 [发布机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地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坐标系统;平面;管理办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