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7号)
[摘要]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 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方案,现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防科工委承担; 国家边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教育部单设办事机构;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全国妇联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残联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农业部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务院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科技部、教育部承担;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事部承担;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务院体改办承担。
[发布日期] 1998-03-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承担;国务院;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