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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令第461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6-02-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经营者;价格;规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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