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国办函〔1998〕21号)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 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 国办函〔199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7号),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发布日期] 1998-04-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国务院;监察部;不正之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