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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
[摘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 当前,煤炭行业陷入严重困境。特别是去年以来,部分煤炭企业为挤占市场份额,采取超能力生产、以量补价、低价倾销等措施维持生产运行,不仅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而且加剧了市场供需失衡,加重了行业困难。上述问题如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国家有关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目标任务将难以实现。各地区、各企业要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战略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对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控制超能力生产、减量化生产、节假日停产、维护公平竞争等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发布日期] 2016-03-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超能力生产;生产;煤炭行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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