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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6]1804号)
[摘要]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11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集团)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520万吨/年(260万吨/年2套),可使用进口原油404万吨/年。
[发布日期] 2016-08-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使用进口原油;清源集团;炼油装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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