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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26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此次调价后,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成品油价格 (一) 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35元。调整后,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5965元和5020元;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油价格执行;其它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16-01-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调价操作方式;最高零售价格;降低成品油价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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