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差别电价政策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摘要] 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背景。 答: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6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
[发布日期] 2006-09-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政策解读 [学科分类] 电力
[关键词] 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差别电价;自备电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