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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2008年第1号
[摘要]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种高毒农药为: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
[发布日期] 2008-01-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甲胺磷;总局国家安全;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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